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聘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人发〔2008〕43号文件)《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规定》(渝人发〔2008〕141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管理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1〕151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晋升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8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优化人事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2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聘用原则
(一)科学合理。按编制核定标准设置岗位总量,创新人员聘用方式,结合学校实际,适度扩大专业技术岗位,做到兼顾工作任务和人员结构现状,分类分级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管理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三)职岗相适。根据学校的实际,最大限度发挥人才专长,做到职称与岗位相符、职责与岗位相符,充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和谐发展。
(四)规范有序。不断深化岗位设置与聘用改革,完善人才评价聘用考核和保障机制,促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其余校领导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担任。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转岗和岗位晋升等工作,审议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相关文件,研究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职责:执行领导小组决议,起草拟定学校岗位设置和聘用方案,做好与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岗位聘用分类设置
岗位聘用分为三个类别: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一)管理(职员)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和非领导管理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学科研岗位为主系列,是专职从事教育教学和科研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主要包括:实验技术、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卫生、经济、会计、审计、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岗位等级设置
(一)根据学校实际,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四至九级职员岗位。现行的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级到九级职员岗位。四级领导职务的职数,由上级确定,其他职员的职数,按照学校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0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级、六级、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级、九级、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为初级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八条 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
岗位总量和结构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岗位设置方案备案的复函》执行。
第四章 岗位聘任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外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学校不予接受聘任申请。
第十条 学校对校内有评审相对应职称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以考代评申请不予批准。已经通过以考代评获得学校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需从入编开始起,5年内转评到主系列。
第十一条 对于进入事业编制前取得学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个人申请,且满足学校现行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标准条件者,可聘用到相应岗位。
第十二条 新进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处根据相关文件在招聘时严格审核把关并报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根据评聘结合、职岗相符原则负责新进人员的首聘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未尽事宜情形,采取一事一议形式,经学校集体研究决定是否予以聘用。
第五章 岗位晋级条件
第十四条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管理岗聘用条件,详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专业技术岗聘用条件,详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工勤技能岗聘用条件,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岗位的竞聘按《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量化计分办法》要求从高到低排序。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位数量允许的情况下,可单列设置教学岗、教学科研岗、辅导员岗、思政教师岗、党务工作者岗、社会服务与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岗的晋升岗位数并排序竞聘,如拟聘岗位太少不能单列,则提请校长办公会确定当年岗位。
第十八条 若量化积分分数相同形成竞争,按以下条件排序优先上岗:
(1)教学型、思政课教师型教学素养与工作业绩分数最高的人员,教学科研型科研素养与工作业绩分数最高的人员,辅导员型和党务工作者型育人素养与工作业绩分数最高的人员,服务型社会服务与工作业绩分数最高的人员;
(2)参与双高建设分值高的人员;
(3)学历(学位)高的人员;
(4)任职时间长的人员;
(5)工龄长的人员。
第六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九条 晋升职称等级的聘任需经个人申请(由学校评审的职称无需申请环节)、人事处审核、学校审议、公示等程序,上报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通过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晋升岗位等级的聘任需经个人申请、部门审核推荐、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复核量化积分、学校审议、公示等程序,上报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审批通过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章 聘任期限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类各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3年,聘期期满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岗位有变动的,将另行聘任;聘期内已聘上一等级的或退休的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日起自动终止聘任。
第二十二条 岗位等级聘用
(一)聘期内聘用。非领导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技能岗教职工一般在每年3-4月提出聘用申请,学校根据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岗位晋升。
(二)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聘用。通过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且上一级岗位有空缺时,按要求聘用到相应岗位。
(三)新入职教职工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可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并在学校岗位空缺情况下按相应条件聘用至相应岗位。为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学校对岗位急需且符合聘用条件者,可在核定的岗位职数内按有关文件规定不设试用期。
(四)工勤人员按取得技术工等级资格竞聘到对应等级的工勤岗位。
(五)经确诊患有严重疾病而未聘用岗位的人员,可以办理病假手续,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病假工资和福利待遇。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系列类别不一致的,转评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后,方可申请晋升更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七)专职辅导员实行“双线晋升”,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按照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参与岗位聘用,聘用管理岗位的纳入管理岗位,按照管理岗位任职条件参与岗位聘用。
(八)出国逾期未归的教职工,不再保留其岗位。
(九)在教学科研部门从事管理或教学工作的工勤技能人员,按现聘岗位确定相应待遇,但其工勤身份不变。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聘用的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薪酬待遇、岗位纪律、合同期限、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和经双方协商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学校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国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期满前,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考核,及时作出续聘、高聘、低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学校和被聘人员中任一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解聘、辞聘过程中双方须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聘用期满,学校不再续聘或本人不再应聘,均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但有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工作性质涉及国家秘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与学校另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协议等。
(三)聘用合同按期限设三种:长期聘用合同、固定期聘用合同和项目合同。岗位聘用一般签订固定期聘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的,其聘用期限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为止。
(四)受聘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聘用合同,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聘用期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和新入校人员的聘期按照到学校规定的聘用周期自动进行同步调整。
(五)聘期内受聘人员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学校可低聘或调整其岗位。
(六)在聘用合同期内,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拒绝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
2.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
3.严重失职、渎职,对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4.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
5.聘期内受开除处分或被判刑。
第二十四条 岗位考核
(一)学校对受聘人员的考核有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级、高聘、低聘和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期满考核基本合格者,不能晋升职务,也不能聘任高一级岗位;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可低聘或转聘其他岗位(并按新岗位给予相应的薪酬),拒绝岗位调整者,予以解聘或不再聘用。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岗位异动、奖惩、工资晋升和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有下列情形者,聘期考核定为不合格:
1.严重违反师德师风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查证属实的;
3.聘期内年度考核累积有一次不合格;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个人过失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6.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或经学校讨论决定给予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中,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严禁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行为。
(一)应聘者对聘用程序、聘用结果有异议,有权向学校领导小组反映,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收到公示期内异议事项,需及时开展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做好反馈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任何异议、投诉或申诉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学校相关部门有责任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投诉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经查实,属于有意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学校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对违背聘用原则、不按聘用程序操作而给聘用工作造成直接影响的,学校领导小组督促及时纠正。对不予纠正的,学校将追究责任。经查实,对弄虚作假的应聘者,学校解除对其聘用,并追究责任;
(四)负责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回避:
1.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当事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3.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原《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在编教职工岗位聘用、竞聘、转岗管理办法(暂行)》(渝城职院〔2020〕111号)同步废止。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管理岗位聘用标准条件(试行).doc
2.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标准条件(试行).doc
3.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标准条件(试行).doc